根据教育部教考试办函[2007]6号和晋招考自字[2007]13号文件要求,我省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下转考规定。
(1)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等证件到所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应由本人填写的部分,并在照片处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然后由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表中《合格课程及成绩》一栏和转出意见后,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2)各市自考办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将本市所有转往外省的考生造册登记,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往外省考生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报省招考中心两份),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全省统一登分工作开始时,交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待省招考中心审核盖章后,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带回两份,市自考办留存一份,交考生本人一份。
(3)省招考中心自考处接到各市报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往外省考生花名登记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后,将对表中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照片处加盖骑缝章,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并由经办人、审批人在此通知单上签字。
(4)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转出资料汇总后,通过机要一年分两次寄送考生考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地省级自考办。
(1)考生在办理考籍档案转入前,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持身份证及原报考所在地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到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统一办理接收档案登记。
(2)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转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复印,由经办人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转往考生所在市级自考办。
(3)省招考中心经办人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4)凡转入我省的考生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除因户口迁移,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外,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1)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转出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市自考办经办人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
(2)转出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考生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后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考生花名登记表》上签字后,由转出市自考办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送转入市自考办,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带回转交考生本人一份,考生可持该申请表到转入市报考。
(3)省招考中心将考生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考生花名登记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交计算机工作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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