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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攻略

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时间:2024-07-10 16:50:35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太原理工大学(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完成学校自学考试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3.理论课程均分大于等于65分(免考课程均按65分计分)。

4.学生外语成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

(2)通过《山西省成人教育协会》组织的《山西省成人本科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5.学位仅授予自考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不授范围

1.在自学考试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习期间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

3.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毕业审查验印的毕业学生;

4.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本办法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颁布之日开始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解释权归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

 

 

 

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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