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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攻略

山西师范大学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15:11:17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第一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被替代参加考试的;

  (二)非考生本人登录考试系统参加考试,或更换作答人员的;

  (三)浏览网页、在线查询、翻阅电脑和手机存储资料,查看电子影像资料,使用计算器等辅助计算工具的;

  (四)翻阅书籍、文件等纸质资料的;

  (五)未经许可接触和使用手机、蓝牙设备等通讯工具,使用各类聊天软件或远程工具的;

  (六)其它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拍摄、抄录、截图、传播试题内容的;

  (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五)行为不当导致试题泄露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它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除考生本人外,所处考试环境出现其他人员的;

  (二)使用快捷键切屏、截屏退出考试系统或多屏登录考试端的;

  (三)开考前5分钟至考试结束期间,离开座位、离开监控视频范围、提前交卷、遮挡摄像头的;

  (四)有进食、喝水、上卫生间行为的;

  (五)有发声朗读题目行为的;

  (六)有对外传递物品行为的;

  (七)佩戴耳机的;

  (八)未经允许强行退出考试软件的;

  (九)其它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

  第六条 考生因电脑设备问题、网络问题、考生个人行为等问题,导致电脑端考试视频数据缺失,影响判断考试有效性的,取消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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