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第1题总理负责制
【正确答案】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第2题国家制度
【正确答案】国家制度:它是统治阶级实现政治统治,建立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职能的各项规则的总和,包括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其中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3题审判监督
【正确答案】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4题宪法规范
【正确答案】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第1题我国宪法是如何划分行政区域的?
【正确答案】答:(1)按照《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④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⑤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2)另外,《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也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于一个等级,是我国新的行政区划形式。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香港成为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澳门成为我国第二个特别行政区。由此可见,按照宪法规定,概括起来我国的行政区域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有的地方分为四级,如设区的市、自治州在省之下,在县、自治县和市辖区之上,这就是说在省和县之间又有一级行政区划。
第2题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正确答案】答: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个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的效果达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利益间的平衡。因为人是社会的人,公民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都要求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全社会合力的结果就表现为整体上的权利义务的一致。这种平衡或一致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只履行义务。(2)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公民本身又是集体和国家的主人。因此,宪法和法律必须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同时国家又通过政治和经济改革发展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保障。权利和自由保障程度的不断提高,就越有利于激发公民的主动性、创造力和积极性,更加促进他们履行应尽义务的自觉性;公民履行义务自觉性的提高,使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获得了根本的推动力,从而使权利享有和保障获得更大的社会和物质基础。
第3题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有哪些?
【正确答案】答: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1)中央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中央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中央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6)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第1题论述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正确答案】答:(1)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自由则相对于纪律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只有权利,没有义务,那权利是空洞的,无法享有的;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义务也不会得到很好的履行。因此,我国宪法在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里,除了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相应的义务规范。例如,宪法在授予公民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的同时,又明确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表明,在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又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2)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此外,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公民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加速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才能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不断扩大并得到可靠保障。(3)不得损害整体利益。在我国,依据宪法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能违背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我们的法制,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公民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也要对一切践踏人民民主权利、极端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的行为加以限制。否则,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和合法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会遭受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不能得到实现。另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此,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在权利和自由的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种限制不是说国家可以随时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或内容,而是表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必须与多数人的利益相平衡。
第2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正确答案】答:中国的多党合作制既不同于有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也根本不同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而具有一些显明的特征:(1)在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共产党是处于政治领导地位的唯一政党。虽然共产党同其他民主党派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组织上是独立的,但在政治上,各个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共产党的这种领导地位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而为全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一致公认的。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2)在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上密切合作的关系。共产党作为执政的政党,并不是独揽政权。各个民主党派不是作为一股政治反对势力而存在,不是一般多党制国家与执政党分庭抗礼的在野党。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不是政治竞争以图轮流执政的关系,而是一种政治合作、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共同参政的关系。(3)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共识,是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基础。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一直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各民主党派在多年的斗争实践中也逐渐放弃了旧式民主共和的主张,认同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民主共和政体。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这种共识,形成了多党合作坚实的政治基础。(4)多党合作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简称“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是多党合作的思想基础。“十六字方针”不仅有利于互相监督,有利于政治民主,对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也起了稳定和强化的作用。(5)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吸收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权,邀请民主党派代表列席共产党的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等等。在各种合作形式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合作的重要渠道和场所。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